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莫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14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现公告期已届满,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刘**由被告抚养。现被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丢下刘**外出。请求判决:1、将婚生子刘**变更为原告直接抚养;2、被告于每月28日前支付刘**生活费400元,刘**的教育费及单次超过500元的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被告向原告移交刘**的移民安置费26000元的管理权。

被告辩称

被告莫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莫某某于2004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刘**。2011年8月31日原告刘*与被告莫某某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该案(2011)万**初字第067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其婚生子刘**随被告莫某某生活,原告刘*于每月28日前支付刘**抚养费400元,刘**的教育费及单次超过500元的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刘**现在重庆**波小学就读,日常生活由原告刘*父母照料。

上述事实,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本院(2011)万**初字第06780号民事调解书、重庆**波小学出具的《证明》、重庆市万州**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莫某某在离婚后,双方对其婚生子刘**均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刘**的抚养问题,原、被告虽已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但因现被告莫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刘**实际已随原告刘*生活,故对原告刘*要求变更其子刘**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要求被告莫某某每月28日前支付刘**生活费400元、刘**的教育费及单次超过500元的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属合理范围,本院亦予支持;其要求被告向其移交刘**的移民安置费26000元的管理权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调整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变更原、被告婚生子刘**由原告刘*直接抚养。

二、被告莫某某从2015年1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其子刘**生活费400元至刘**能独立生活时止,刘**的教育费及单次超过500元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