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长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罗*承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陈*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宗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莫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被告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与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