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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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