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王*与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莫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