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对被告刘*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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