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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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