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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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