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宗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莫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