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甲与被告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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