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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