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杨**、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长女杨**、次女杨**由被告抚养。由于孩子系女性,原告一直未再婚,孩子一直由原告实际抚养。随着孩子的生理发育,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教育,被告是××人,其父母也得了老年痴呆症,为了减轻被告的负担,请求依法判令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2011)邹*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在被告名下。

3、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查体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做了绝育结扎手术。

被告辩称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状所述均不是事实,事实是我和被告离婚时原告主动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我连抚养费都没有让她支付。我在天津市打工时就带着女儿杨**在天津市刘安村春蕾幼儿园上中班和大班,2012年9月1日回老家雨山小学上一年级,全是我抚养的。而原告离婚后不久就和他人结合。女儿回来上学后,原告偶尔也接送过孩子。我虽有××,但是我会干裁缝并干了20多年,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至于原告说我父母得了老年痴呆症更不是事实,他们只不过年龄大了。原告没有收入,无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坚决不同意变更小女杨**的抚养权。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2011)邹*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主动放弃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在诉状中诉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杨**、杨**由被告抚养”。同年4月2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条约定“婚生长女杨**、次女杨**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婚生长女杨**出生于1996年7月31日,次女杨**出生于2006年5月2日。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带着次女杨**到天津市打工,并在在天津市刘安村春蕾幼儿园上中班和大班,2012年9月1日回老家雨山小学上一年级。原、被告婚生长女杨**现已成年,次女杨**一直跟随被告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原告于2006年9月13日做了女扎节育措施,在家靠养了7只羊及种地生活。被告为肢体四级××人,其从事裁缝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并收存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女孩长女杨**、次女杨**由被告自行抚养”。该调解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孩子的抚养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或新出现了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形。原、被告离婚后,其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随意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婚生女儿杨**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要求将女儿变更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其诉讼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