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潘*与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支*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