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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李*甲、证人李成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9年11月9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婚生一子一女全归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女方不享有探视权。房屋归孩子李*乙所有。原、被告离婚时儿子李*乙才9岁,被告当时又和另一女人生活。儿子李*乙及女儿随被告生活期间,被告对李*乙毫不关心,让李*乙洗衣、做饭,被告常为琐事对孩子打骂。女儿15岁时就被被告撵出家门,儿子也受尽虐待,去年辍学,不太讲话。被告又以儿子得自闭症为借口,让原告把儿子带走随原告生活。被告对儿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的内心也承受着极大的痛苦。原告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儿子李*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及儿子的《居民身份证》,2.《离婚协议书》,3.离婚证,4.《民事诉状》、李*乙的证明,5.清水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庭审中辩称:原告刘*在儿子小的时候为什么不抚养,现在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原告刘*与被告李*甲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写明婚生一子一女全归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女方不享有探视权,房屋归孩子李*乙所有。原、被告婚生儿子李*乙,出生于1998年6月15日,原、被告离婚时11周岁,由被告抚养,自幼上学。2013年3月,李*乙初中未毕业辍学后,随原告在上海市务工至今。李*乙在庭审中表示愿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李*甲离婚时婚生儿子李*乙由被告抚养,自2013年3月辍学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与教育,与原告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情谊,形成了正常稳定的家庭生活环境。李*乙庭审中明确表示愿由原告抚养。本院从有利于李*乙生活、成长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决李*乙由原告抚养为宜。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与被告李*甲婚生儿子李*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抚养费300元,自2013年6月起至李*乙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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