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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9日生女张*某,2006年6月11日生女张*某某,2006年11月领结婚证,2013年6月17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张*某随原告生活,张*某某随被告生活。被告现已无力抚养小孩张*某某,且张*某某已在原告处生活。为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抚养关系,张*某某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丁*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9日生长女张*某,2006年6月11日生次女张*某某,2006年11月10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6月1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张*某随原告生活,张*某某随被告生活。2013年11月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张*某某接回随其生活,张*某某现就读于泰兴**心小学二(四)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3)泰黄民初字第0905号民事调解书、泰兴市**民委员会2013年12月18日出具的证明、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之女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有异议。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女张*某某变更为随原告张*生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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