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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协议离婚,女儿燕**、燕**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对女儿燕**、燕**不管不问,无奈之下,燕**、燕**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女儿燕**、燕**。

被告辩称

被告燕*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燕**、燕梦琦应由谁抚养。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原告高*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燕*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燕**、燕**由被告抚养,女儿燕*由原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外出工作,女儿燕**、燕**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13年10月17日,原告起诉至本院,以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抚养人为原告,在本院征求燕**、燕**的意见时,两人均自愿由原告抚养。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0)丰顺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对燕**、燕**所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同时,应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虽然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女儿燕**、燕**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致使燕**、燕**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燕**、燕**在本院征询其二人意见时,均明确表示愿随原告一起生活。因此,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燕**、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燕**、燕**自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高*抚养。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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