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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杨*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和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离婚约定所生女儿归被告抚养。但在日常生活中,女儿都是由爷爷奶奶照顾,平时也没有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而被告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为此,要求变更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按9600元支付抚养费,支付十年合计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孩子归原告抚养。从生活上被告全家都在昆山,被告虽然做生意比较忙爷爷奶奶可以帮着带孩子,目前根据被告的教育程度可以适应孩子辅导小学教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5年8月24日生女儿杨**。2008年8月26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女儿杨**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双方离婚后,女儿杨**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本院(2008)昆民一初字第370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杨**由被告抚养且杨**与父亲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至今有比较熟悉的生活环境。考虑到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婚生女儿杨**仍由被告杨某某抚养较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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