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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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