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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