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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