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某某与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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