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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