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9769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过程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