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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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