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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