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石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被告自2013年4月24日至今(已满一年)一直在山西省浑源县东坊城乡荆庄村29号居住,且被告的户籍也在该地,即被告石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浑源县,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