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2014)蓟民二初字第1492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访被执行人杨**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中,且其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2)蓟民初字第6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