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徐*与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875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