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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胡*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甲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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