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许*与许**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许**银行存款35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5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784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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