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周**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桑*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