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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被告系自行相识,2012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妻生育一女名陈xx,现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女名杨x1、一子名杨x2,现亦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因结婚时考虑不周,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多次发生矛盾,自2011年4月至今一直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之女杨**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原告所述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自行相识,2007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当时原、被告均有家庭,双方结婚都放弃了很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在孩子教育问题没有矛盾。原告对被告很好,被告照顾老人、带孩子上学,与原告家人的感情也很好,而且对原告的工作也有帮助。双方没有分居情况。夫妻之间难免磕磕碰碰,现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2012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妻生育一女名陈xx(200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与前夫生育一子名杨x2(2002年3月7日出生)、一女名杨x1(2002年3月7日出生)。现原告以与被告结婚时考虑不周,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发生矛盾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后相互扶助、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彼此之间多注重沟通、交流,以克服摩擦,增进感情。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缔结婚姻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虽与原告在生活中产生一定矛盾,但其希望维持婚姻关系,原告应当给被告重新审视自己婚姻的机会;被告也应当加强对原告的理解和关心,并妥善处理二人之间的问题,以促进家庭关系的维系与稳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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