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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于1978年相识,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谷x1,年龄33岁,已婚。结婚初期,由于被告在经济上独揽大权,拆西墙补东墙以至发生争吵,造成婚后感情不合。被告和原告结婚,但是责任义务一点都不尽,关键时刻总是和原告背道而驰,做事从不考虑后果如何。要求离婚的原因和理由:夫妻关系早已荡然无存,无可挽回,彻底破裂,夫妻关系严重扭曲,暴力婚姻,110报警已超过三次,没报警已超过无数次。被告剥夺原告最基本做人的权利,对原告实行不公平待遇,孩子的终身大事擅自做主,原告没任何发言权。被告对原告精神上肉体上长期折磨已造成巨大伤害,原告在精神上太压抑。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3、西城区x号院x楼x门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谷*辩称,原、被告双方于198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同年年底生育一子谷x1。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过争执,争吵激烈时确实打过原告,因为孩子的婚姻情况双方经常吵架。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谷x1,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和肢体接触,双方对谷x1的婚姻情况存在不同意见。诉讼中,原、被告称西城区x号院x楼x门x号房屋系单位公房,承租人登记为谷x1。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双方之间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双方在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及子女婚姻情况发生过摩擦,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坦诚相待、互相包容,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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