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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玉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3月18日、2014年4月9日分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王*、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1975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1975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孙X1,于1977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孙X2。自2005年开始被告就在外长期与第三者居住,并且愈演愈烈,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经常无故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等。原告无法容忍后于2011年1月18日将被告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开庭过程中,被告表示可以痛改前非,希望原告再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原告遂办理了撤诉手续。但原告办理撤诉手续后,被告并没有收敛其行为,而是更加放任的与第三者频频见面约会,经常夜不归宿,还多次将第三者带到家中过夜。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已经无法再继续容忍,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万般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号房产一套;京x丰田轿车一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我与原告1975年结婚,且是自愿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因双方脾气不好,生活琐事常有争吵。我退休后自己开车,常有一老乡女士搭便车,原告看不顺眼,且出言不逊。原告起诉书中所述我经常夜不归宿不属实,结婚近40年我没有夜不归宿。自2010年初至今我已谢绝老乡搭车,且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我与原告均已66岁,我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原告有心脏病并且时常上吐下泻,双方需要相互照顾。如果和原告离婚会给儿子增加负担,影响儿子的工作和正常生活。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自行相识两年后于197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二子,现均已成年。原告与被告结婚近四十年,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在接到本案起诉书后对其态度明显好转,目前双方均居住在位于洋桥的子女家中。本次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主张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2011)房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后结婚至今已近四十年,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产生矛盾,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不应采取消极态度处理夫妻矛盾。综上,本院对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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