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4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以王**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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