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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0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名X。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经常吵架。怀孕期间被告疏于照顾我。被告有段时间不上班,每天上网到深夜,和朋友出去玩,也不做家务,对孩子的关心也特别少。因为我和被告的母亲有矛盾,我母亲和被告的母亲吵了一架,被告的母亲就把我们赶出家门。2012年5月起,双方分居。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X(2012年4月16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原告所述的认识时间和方式、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属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认识的时间不算短,有感情基础。原告怀孕的时候,原告的母亲过来照顾她,我没法和她一起居住照顾她。我中间有段时间没有上班,是因为疾病,医生建议我休息一年。后来我又上班了。不上班的时候我也帮着带孩子,也经常看孩子。2012年6月份,原告搬到隔壁院居住,我去找过原告两次,我不想分居,是原告不回来。双方现在还有和好的可能,我愿意和原告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识,201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名X。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带着女儿搬到隔壁院子居住。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改进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共同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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