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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三次在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隐瞒曾经离婚和生育三名子女的事实,现双方感情破裂,且已分居满2年,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公告费及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2010年2月,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到庭应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2年3月,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本案系原告第四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及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2010)西*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后缔结婚姻关系,但在之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矛盾日益凸显,被告自2010年判决驳回原告请求之后,未能积极面对双方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矛盾日益加剧。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结合原告数次起诉离婚的情形,本院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王**(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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