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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被告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在互联网上相识,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原告隐瞒事实。婚前被告说其在某国家机关工作,但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处于无业状态。家庭生活靠原告一人收入支撑。婚后被告从未与原告有过夫妻生活,但却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已搬回父母家居住,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平均负担信用卡透支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万×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时间、方式和结婚时间属实。我原有工作,现已离职。我与原告婚后夫妻生活较少。因被告与其他异性有过暧昧关系,现我与原告已无感情,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和外债,原告婚前购买的汽车我出资12万元,要求原告返回我12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在互联网上相识后相恋,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被告与其他异性有过暧昧交往,引发双方矛盾以至分居。被告承认与原告已无感情,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共同存款。原告述称向其表哥张x借款xxxxx元,出示的欠条内容为“今本人借给郭*现金xx元整,特写此欠条,以为凭证。签名:张x2013年3月4日,签名:郭*2013年3月4日”。原告称向其父母借款xxxx元,出示的字据内容为“郭*借xx元,签字郭*2013年2月27日”。被告对欠条、字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于2012年8月19日以贷款方式购买大众牌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牌号为京xxxx)。原、被告结婚后,以原告的名义偿还购车款9期,合计金额xxxxxx元。被告称其出资12万元为原告购车,出示中国**存折和中**行存折取款后销户的证据。原告认为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取的钱用于购车。现原、被告个人的物品,财产在各自处。

诉讼中,原告所述双方共同生活中信用卡透支产生债务一节未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证、手机截图、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欠条、字据、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本、存折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最终破裂,被告负有过错责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原告述称向其表哥张x借款xxxxx元,向其父母借款xxxx元,其所提交的欠条、字据不符合、不具备借据的要件,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故本院对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称其出资12万元用于购买大众牌轿车,因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婚前购买的大众牌轿车可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但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偿还的部分购车贷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出资偿还,本院酌情确定分担数额。原告所述双方生活期间信用卡透支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郭*与被告万×离婚。

二、大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京xxxx)归原告郭**。原告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万×婚后共同偿还购车贷款一万五千元整。

三、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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