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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我和被告于2006年8月通过网络自行相识,于2010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于2012年5月8日生育一女李X1。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从孩子出生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不和,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已经搬出被告家7个月,但7个月内被告没有挽回夫妻感情的任何行为。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李X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至*X1年满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原告所述相识过程、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属实。双方系初婚,婚后于2012年5月8日生育一女李X1。我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从孩子成长角度和我的角度,我都不希望离婚。希望原告考虑到孩子因素,双方努力使得家庭重新和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自行相识,于2010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双方婚后于2012年5月8日生育一女李X1。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现原告许*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离婚。李*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档案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应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李*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许*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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