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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许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许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委托代理人宋*,被告许X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诉称,我与被告1973年相识,并于1974年1月8日在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街道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为经人介绍,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没有很好的建立夫妻感情,经常发生争吵,我生病时被告将我送回老家置之不理,现双方已经分居多时。我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要求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许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一直都是住在一起的,双方在2013年5月到6月之后由于家里原因双方才没有住在一起,原告所述居住地址我们也不清楚。从去年6月份至今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原告本人,在《生活2013》也有过报道。媒体也找过原告的亲属,被告就是想见原告本人。我也想通过这次庭审见到原告,我们从分开之后我一直都在找原告,我没有对不住原告的地方,我没有遗弃过原告,多次找原告沟通也没有结果。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4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其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想和原告共度晚年,坚决不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档案证明、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已有四十年,感情基础深厚。双方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坚持与原告共同安度晚年。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正确处理好与家人的关系,夫妻间相互进行照顾,维持家庭和睦,双方感情尚有恢复可能。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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