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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被告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2日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非常不好,被告平时经常辱骂原告,致使原告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被告一直有长期稳定的高工资收入,原告却经济拮据。婚后家庭矛盾不断,经多次调解,均未奏效。原、被告分居已经超过一年有余,长期没有夫妻生活。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生活琐事对原告言语辱骂,并打砸家中陈设,对原告造成精神和经济双重摧残和损害。经多次劝告,仍不悔改,导致原告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收受结婚礼金约13万元,其中花用了1万元,在被告处有12万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给付原告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伍×辩称:原被告婚后没有发生过争执。2012年7月后,原告与一女子关系暧昧,且原告经常不回家。2013年8月,被告回娘家居住一段时间后,回家时发现原告更换了门锁。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存在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应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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