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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刘**,被告苑*之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渐深,婚后原告为稳固家庭关系多次提出生育子女,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后因工作关系,原告于2011年2月调往山东工作,双方开始两地分居生活,期间原告每月回京与女方团聚,尽量维护家庭关系,但因双方在性格观念及生养子女等问题上差异较大,双方矛盾恶化,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原告名下京XXX号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2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苑×辩称:双方在法国留学期间相识相恋,性格脾气相互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已有8年,并且打算在今年生一个属马的孩子。原告现在突然提出离婚让被告百思不得其解,精神遭受重大打击,导致被告情绪一直不稳定,至今不能正常工作,失去生活来源,此时原告应尽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相恋,并于200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在性格、家庭观念及生育子女方面产生分歧,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相恋,相互了解,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后在家庭观念、生育子女方面产生分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在此方面加强沟通,相互体谅,现被告亦表示打算生育子女,原告应放弃离婚之念,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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