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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蔺*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蔺*,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冬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蔺×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交往中被告一直隐瞒自己患有乙肝的病情,2003年1月24日上午在进行婚前体检时,被告被查出患有乙肝五项大三阳,由于原告对这种病不了解,不知道后果,2003年1月24日下午在北京**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针对妻子病情到相关医院进行了诊治,效果不佳,化验结果依然为乙肝五项大三阳。在此期间,通过医务人员介绍病情及嘱咐注意事项,原告对此病有了进一步了解。家里其他人员包括原告与前妻的女儿在得知妻子患有此种病后,始终对原告与被告处于躲避状态,并尽量减少相见机会。共住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几乎没有正常夫妻生活,日常生活质量更谈不上。2006年3月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达七年,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协议离婚未果(原因:被告提出:1、要给她找一份正式工作;2、给她提供一套住房。以上要求原告根本办不到)。原告2012年检查患有二型糖尿病、高血压等住院医疗多日,并因此被单位劝退失业至今,生活拮据,治疗费用全部由父亲和兄弟姐妹和原告女儿照顾支持。原告与被告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无房产、无存款、无子女、个人用品归个人所有,其他如家具和电器归被告任选,选中的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不同意离婚。对于原告起诉状所述相识时间、登记时间、基本情况无异议。被告系初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检时,被告被查出患有乙肝,原来被告对此并不知情,没有刻意隐瞒的事实,原被告并非存在分居情况。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被告被查出患有乙肝五项大三阳,由此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分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被告患病问题产生矛盾,由于未及时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在生活中产生争吵,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蔺*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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