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21登记结婚,2004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名张xx,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家庭暴力,原告身上伤痕累累,给原告及原告家人留下无法抹去的心理阴影,双方分居已满2年,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一次次的心灵和肉体的伤害,原告早已心力憔悴,只想尽早离婚,以获得心灵上的些许安宁。原告曾于2013年3月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过6个月,双方的感情进一步恶化,第一次判决之后,被告还曾经强行抢走原告身份证件及钱包,咒骂原告之母将钱财带入棺材,原告之母给被告200元将原告的身份证赎回,给原告之母气极,被告一旦见着原告就满口污言秽语,骂遍原告全家人,原告在此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张xx一直由爷爷奶奶支付抚育费,原告自己没有住房,但原告之母有住房,可以供原告及张xx居住,原告自己虽然没有收入,但原告之母有较好的稳定的收入,有能力支付抚育费,原告希望由其抚养孩子。被告没有住房,且封建思想严重,笃信封建迷信,已经走火入魔,经常胡言乱语、打骂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不应由其抚养孩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住房,原告个人没有收入,没有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很好,我与原告现在只是有一些小矛盾,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04年10月22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张xx。原告与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此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4月,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称双方于2012年1月分居至今,并提供北京市西城**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刘*从2012年9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xxx。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因房屋修缮一起搬到北京市xxx,并未分居,同时表示双方仍存在感情,原告对家庭负有义务,希望维持家庭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2013)西民初字第9738号民事判决书、居住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早于2003年10月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已存续十余年,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彼此并无原则分歧,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原告对自己其他陈述亦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以暂不离婚为宜。双方均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被告要切实改正自身缺点,努力维护好彼此之间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