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认识,于199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18日生育一个男孩,今年12周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很少交流,虽然生活在一起,但是形同陌路,一直分床而居,十多年来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经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由于孩子的原因没有离婚。现在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长达10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吗,已无和好的可能。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告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跟被告生活,原告愿意支付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结婚时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没有建立良好、稳定的感情基础。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贵院判决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婚后坐落于石景山区杨庄北区11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后存款中的25万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之间有成绩优秀的、活泼的孩子,孩子现上初中,这一时期对孩子的一生有关键影响,父母应当多为孩子考虑,孩子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庭前孩子明确表示不愿父母离异,离异势必会给孩子不可逆转的影响。婚姻关系在有孩子后,不再是两个人的关系,故此被告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原告尽快回归家庭。去年,原被告家庭生活和睦,原被告双方结婚数载,育有子女,有共同的感情基础与婚姻基础,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1年2月18日育有一子名马x。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导致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劈裂。原告主张与被告已分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由于未及时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在生活中产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