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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我与赵*于2003年9月10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xx(2006年4月25日出生)。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好,赵*对我的父母从未尽过赡养义务,自2013年10月起,赵*经常夜不归宿,在外面与其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我多次劝解,赵*仍不悔改。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我与赵*解除婚姻关系;2.陈xx由我抚养,赵*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股票180000元、存款20000元、骊威牌小型轿车京x)归我所有;4.赵*给付我赔偿金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我不存在陈*所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我不同意陈*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与赵*于1997年自行相识,恋爱期间感情很好,2003年9月10日陈*与赵*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06年4月15日生一女陈xx。双方因赵*在处理与公公、婆婆关系问题上,看法不一,导致隔阂。庭审中,赵*表达了与陈*和好、增进夫妻感情、纠正自身不足的愿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与赵**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其二人自相识、结婚至今已十余年,且共同生育一女,应更加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中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赵*已经表示愿意与陈*和好,改善夫妻关系,为此,陈*不应再坚持离婚。陈*就赵*与他人有染之陈述,未出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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