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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1994年5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一般,经济上各自独立。近几年,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却得不到被告生活上的照顾。原告病情加重,被告对此不闻不问,亦不曾到医院探视,护理工作均由友人及护工完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原告所述婚姻及子女状况属实。原、被告结婚二十年,感情较好。最近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坚持到医院照顾,从未间断。后因原告转院,才失去联络。但在得知原告所住医院后,被告即前往医院看望,双方均承认虽然二人年老多病,但仍然是有感情的,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缺乏了解和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诉讼中,原告提交其原单位出具的材料,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缺少照顾,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载,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因婚后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照顾原告,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互相扶助照顾,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此次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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