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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称:我与陈*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31日生一女胡xx。由于双方婚前没有稳定且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虽然双方已育有子女,但双方的感情早已名存实亡,双方的性格也严重不和。我认为现在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胡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双方无财产纠纷。

被告辩称

被告陈**称:我们感情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我认为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并且我们有一个女儿,为了给她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胡*与陈*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31日生一女胡xx。胡*与陈*自有了孩子以后,为照顾孩子等琐事时有口角,二人的结婚证已在争执中撕毁。庭审中,陈*表达了与胡*和好、增进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的愿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与陈*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共同生育一女,应更加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陈*已经表示愿意与胡*和好,改善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为此,胡*不应再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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