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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2001年初双方认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3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0月9日双方生育一女,名X。被告系独生子女,从小娇惯,双方婚后因琐事争吵,感情逐渐冷淡。孩子出生后,双方因育儿问题矛盾加剧,被告搬回其父母家居住。位于北京市**中心规划区0801-0902地块4#住宅楼10层XXX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要求法院判归原告所有,原告给被告相应的折价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北京市**中心规划区0801-0902地块4#住宅楼10层XXX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车牌号为京X黑色别克汽车归原告所有;双方之女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称,原告所述的双方认识的时间、方式、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属实。我认为双方婚前互相了解,感情基础较好。双方仅是在小事上有分歧,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述的被告搬回父母家居住不属实。被告回父母家是因为孩子在那里上幼儿园比较方便。周末会带孩子一起在自己家居住。孩子出生后前两年我辞职在家带孩子,一直和原告住在一起。孩子在我父母处上幼儿园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不是我们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现我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原告改善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初相识。2007年3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名X(2009年10月9日出生)。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因育儿问题意见时有分歧。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改进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X身份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共同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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