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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称,原、被告原系同事,于1982年5月28日在西城**办事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86年11月2日生育一子王*。2000年被告自行决定去美国,至今没有回来。期间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回国生活,被告均拒绝。现双方已经分居14年,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我与原告于1982年5月28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1986年11月2日生育一子王*,现已经成年。因我本人于2000年3月来美国至今,一直没有回国,与原告分居十多年,感情渐渐疏远,彼此都感觉缺少沟通和缺少共同语言,对各方面的问题看法和处理分歧越来越大,感情严重不合,导致婚姻难以维系。现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经本人郑重考虑,决定同意原告提出离婚申请,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本人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财产纠纷,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经双方协议,在我们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5月28日在北京市**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1986年1月2日生育一子王*。现原告以被告于2000年去美国至今未回国,双方分居14年,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认为自其2000年3月至美国至今,双方分居十多年,感情渐渐疏远,对待问题的看法和处理分歧越来越大,婚姻难以维系,故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档案、户口薄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因被告于2000年去美国至今未回国,双方分居十多年因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应准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肖*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肖*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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