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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双方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我个人有许多财产需要原告处理清楚,否则不同意离婚。薛*在2010年在平安保险宣武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投保人、受益人都是薛*,我要求将受益人改成我父亲,保险名为“智赢人生”,这份保险是我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就与薛*无关。薛*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份电子协议,用来担保购房贷款,我是担保人,如果该协议未生效,薛*申请取消即可,如果已经购房,就要求对房屋进行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薛*、杨*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

2011年4月27日,本院出具(2011)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杨*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杨*现被羁押于清园监狱。诉讼中,原告薛×称被告杨*购买的所有保险利益均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并称其本人未购买过保险、若购买过商业保险,则原告所购商业保险的利益也都归被告所有。原告薛×称其不知道被告所述用于担保购房贷款的电子协议一事,并称其未购买过房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陈述、结婚证、(2011)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的维系和发展有赖于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相互了解和相互扶助。鉴于本案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被告杨**述保险的问题,因原告已认可若存在保险则保险利益均归被告所有,且本院也无法处理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故对杨**提这一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被告所述用于担保购房贷款的电子协议的问题,因原告薛×称其对此并不知情,且有可能涉及到案外第三人,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薛*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薛*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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