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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易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2002年11月20日结婚,于2005年1月28日生育一女名刘**。双方均系再婚,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原告多次受到被告中伤侮辱,导致感情破裂。今年年初,原告曾提出诉讼离婚,法院为了使双方和好,没有判离。但这种感情破裂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伤害,对孩子也是伤害,已无挽回的可能。为结束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女刘**由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已超过十年,夫妻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至今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考虑女儿今后的发展,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另外,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已对我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请求法院再给我一次与原告和好的机会。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高*于2002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名刘*×(2005年1月28日出生)。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之间缺乏言语沟通、无夫妻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初在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原、被告所生之女刘**就读于北京**×小学,原告刘*负责接送。原告刘*目前月收入6800元左右,被告高*目前月收入4100元左右。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建筑面积140.37平方米)房产系原、被告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该房屋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不需要法院认定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7296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近年来,原、被告缺乏言语沟通,亦无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刘**由原告刘*抚养更有利于刘**的健康成长。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兴区黄村镇房产另行协商解决,不需要法院认定处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与被告高×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刘**由原告刘*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高*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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