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被告缺乏对原告的关心、对原告父母不好、经常回娘家、经常不接听原告的电话、不让原告父母看望孩子,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在怀孕期间无人照顾,我回到老家休养。孩子出生后,我母亲来京照顾了三个月,我母亲回老家后,我仍然无人照顾,只能回老家。原告没有给过钱,对孩子生病也不关心。我孩子尚小,而且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魏雨婷。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应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