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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江*之委托代理人江x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称,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感情良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出国后原告回国一段时间,期间被告擅自退租日本房屋,且不与原告联系,至今已经分居两年。2011年开始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与被告联系,导致双方婚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江*与被告丁×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与被告丁*于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长期无法联系到被告,双方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处理。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北京**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且现原告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已经丧失,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江*与被告丁×离婚。

案件受理费九百五十元(含公告费八百元),由原告江*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被告丁*负担八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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