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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迟×、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原系同学关系,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7月8日生育一女李**。由于原、被告感情基础不好,消费观念不一致,导致双方经常发生冲突,被告曾就被告买衣服等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怀孕坐月子期间,被告对原告也不够关心,双方在对待孩子教育问题上意见也不一致,被告对孩子不够关心,有时动手打孩子。原告曾因患病动手术,在原告住院期间,情绪较为焦虑、烦躁,被告虽也关心原告,但有时恶语相向,伤害了原告。原告出院后,被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陪原告到医院复查。双方虽在一屋居住,但已经分床,原告住在沙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睡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3、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京畿道×号楼×门×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兴隆家园×号楼×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号中海雅园北×号楼×号房屋、大连市×区民政街×号×楼×号;4、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本田车辆(车牌号京*)一辆;5、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名下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价值×元;6、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原告所述婚史及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结婚三十余年,有感情基础。原告所述打人情况不属实,我对家庭非常负责,我虽工作很忙,但我下班回家就做饭,接送孩子也都是由我来做,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照顾也非常细心。原告生病住院期间,我对原告的病情非常关心,陪床照顾。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我是不同意孩子购买奢侈品,但基本的消费我没有阻拦过,现在孩子要出国学习,我也同意并积极的为孩子报学习班。我消费水平比较节俭,每月工资7000元,我只留下2000多元,剩余全部交给原告,家里存款由原告保管,我对原告还有感情。原告曾患有精神疾病,近来,因为原告工作不顺利,导致原告情绪不稳定,有些焦虑,也是导致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在以往的生活中,双方虽因消费及孩子教育等问题争吵,可能我对原告的关心不足,照顾不够,但双方没有实质矛盾,我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为原告改正自己的问题,加强对原告的关心、照顾,故现在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7月8日生育一女李*。现原告以婚后双方消费观念不同、子女教育观念不同、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导致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并已分居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后建立了良好感情基础,被告对原告及孩子很关心,被告虽工作忙,但回家就会为原告及孩子做饭,被告在原告生病期间也一直陪护原告,孩子上学也一直是被告接送,双方虽在消费观及教育观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同时表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不足,加强对原告的关心及照顾,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婚后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近来双方虽因消费观、教育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被告表示不愿离婚,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努力改正自己,加强对原告及孩子关心、照顾,用心经营家庭,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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